文章僅供參考!!!
本文僅為小編不專業撰寫
ASAHI v Cheng Shin 案例摘要請點擊下方連結
https://dancinglaw75.webnode.tw/s/
祝大家學業順利~
ASAHAI v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SOLANO COUNTY
壹、事實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三日,Gary wrcher 在加州的Solano county 骑乘一
輛本田的機車出車禍,G.Z.主張係車胎有缺陷學致車禍,故控告台灣的輪胎
製造商正新輪胎和為正新提供零組件的日本廠商ASAHI;正新另外向 ASAHI
来償,事後G.Z.和所有被告和解,僅剩正新向ASAHI 求償一案 ASAHI 主
張不受加州法院管辖,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Clause )的要求,因而請求加州法院橄銷傳唤(quash summons)
貳、爭點
本案爭點係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外所製遗、銷售、運輸的零组件透過園際貿
易進到美國市場是否形成「最低限度連繫」(minimum contacts)使各州的
法院針其有司法管辖椎,且不建反傅統的公平典實質正義原則
(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這樣
才算是對該案有充足之管轄權基礎
参、歷審判決
The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認定「ASAHI 明顯地從事具有一定规
模的國際貿易,他们為產品缺陷的辯護非無道理」拒絕ASAHI 撒銷傅喚的
請求。
The Couurt of sppeal of California 認定「要求 ASAHII 有義務預見含有
他们出售之零組件的產品會被銷往全球就必須對加州負責是不合理的」故
要求下级法院救銷對 ASAHI 的傳唤。(commanding the super ior court to
quash service of summon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lifomia認定「ASAHI 知道他的產品最终將銷往
加州並因而獲利,故加州對其有足夠的理由在符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
條件下認定封本案具司法管辖權」故撒銷 Court of Appeal 的判決。
The Supre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認定「ASAHI 在加州沒有營業
事實也沒有營業的企圖或操縱使其產品賣到加州,故加州法院對 ASAHI 的
司法管轄椎逾越了正當法律程序的限制」故更改下級法院的判決並發回重
審(Reversed and remanded)
肆、定論
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外國被告的司法管辖權做出五點要求:
一、應當考慮被告的責任、義務
二、應當考慮所在地法院(forum sate)對訴公(標的)的利害關條
三、應當考慮原告選擇所在地法院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
四、應當衡量州際問最佳的解決紛爭管道
五、應嘗衡量州際間對於促進基本的實質性社會政策方面的共同利益
伍、找判理由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加州法院對 ASAHI 並無司法管转權的理由在於:
一、本案加諸在ASAHI 的責任過於嚴峻(如:來回穿梭於日本和加州)
二、本案僅是要求民事賠償,對於所在地法院的利害關係微乎其微。
三、本案中正新輸胎並没有證明在加州爭訟會比在日本或臺灣方便。
四、加州法院雖抗辦道利害關條在於保障加州消費者的權益,惟本案係為
爭求民事賠償,非為產品安全標準。
五、没有證據證明加州法律應該規範日本公司是否應保障日本公司向台灣
公司出售的產品品質。
六、懲罰在加州出售使用不安全零組件製作產品的公司自然會使該公司對
ASAHl 施加壓力進而威嚇停止其製造不安全零組件,毋須透過將 ASAHI
捲入加州的法律訴訟當中。